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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高新区开明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新区开明机械厂维修款144610元及利息(以14461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43290元及利息(以43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4元,由被告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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