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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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99188.29元及相应利息(以3099188.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46250元及相应利息(以246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已退还履约保证金753750元的利息(其中5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25375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1240.73元。 三、驳回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77元,减半收取23488.5元,原告陕西祥和万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负担1558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