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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粤粤FXX**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9463.6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粤FXX**重型自卸货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8569.96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4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