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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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按年利息9.135%计算,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贷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9.135%上浮50%计算),已支付的利息54296.08元应当扣除。 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