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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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118,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鉴定费8,700元,合计10,0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