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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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605993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归还合同编号***705993《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归还合同编号***605993《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 五、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绿谷庄园云院23幢的房屋【权证号: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权第××号】享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本金限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 六、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24元,减半收取292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