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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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宏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博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平顶山市华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宏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租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市凌云路支行(账号:17×××12;卡号:62×××79)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限额130万元,冻结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