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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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三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津三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借款本金4849852.24元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1335801.21元,2019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484985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加收50%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涉案抵押物(鲁宁字第0437号房屋和宁津国用(2004)第001号土地)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款项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0元,由宁津三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