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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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付原告***停运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抚顺市鸿展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付原告***停运损失费20,8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抚顺市鸿展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