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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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山西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相当利益19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山西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