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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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 定州市天铸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胡天龙借款本金389953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其中本金111473元自2018年8月8日起算,本金27848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定州市天铸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9元,由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定州市天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