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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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借款本金16.5万元、利息17665.94元及复利、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1、从2019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2.8844‰为标准计算;2、从2018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2.884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1、截止2019年4月10日,复利为753.95元;2、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17665.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844‰为标准计算); 二、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李某1单共同所有的位于翠屏区产[宜宾市房权证临港字第××号]在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