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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521.33元;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940元; 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667.36元; 四、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460元; 五、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5528元; 六、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元; 七、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买医嘱药物费6765.9元; 八、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宿费800元; 九、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89.14元,由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9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