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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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山西诚源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所欠材料租赁费用245794元、丢失赔偿费72200元、运费装卸费2278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租赁费用违约金73738.2元及逾期支付丢失赔偿费和运费装卸费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18695.23元(按6%年利率,从2014年12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该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给付至资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899元,其余3899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履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