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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2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77479.86元。 上述一、二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99479.8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48707.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90元(本院批准缓交),由原告***负担605元;由被告***负担3885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