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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限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8200元;

三、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8200000股的股权、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12300000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6元,减半收取计19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33元,由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2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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