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限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费8200元; 三、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8200000股的股权、对被告***持有的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12300000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6元,减半收取计19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33元,由被告济宁金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