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向其提交齐备相关资料后六十日内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对***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限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支付3,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8,777.52元; 四、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9年3月1日起以购房款184,24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6‰的标准计算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实际办理转移登记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均由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