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向其提交齐备相关资料后六十日内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对原告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限被告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的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17746.7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均由四川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