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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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润合泽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金鼎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润合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鼎印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85385.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8538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金鼎印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4元,由被告成都润合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