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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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民终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