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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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3942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珠煤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787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4257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