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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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3112号 原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山西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建卫,总经理。 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中元,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侯志亮,总经理。 原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受理,并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晋0106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之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倩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