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投递费141元,合计274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费用2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0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