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7.50元,由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50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