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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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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民币95234元。

二、被告丽水市莲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82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丽水市莲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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