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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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淑平、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0952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9元,由被告李淑平、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