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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214民初21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勇,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万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猛,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8820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楼道内墙刮大白合同》(劳务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原料,原告从事刮大白等项劳务,并约定了劳务费、工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双方对2017年度合同内工程量及增项人工费核算验收确认,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7年度工程款388202元(包括人工费及材料费)。2017年8月26日,被告承诺用两套房产抵顶拖欠的工程款并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则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全部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美艳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孙淑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丽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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