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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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赔偿纠纷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努尔艾合麦提·艾力一次性支付10597.6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努尔艾合麦提·艾力一次性支付11209.9元。 三、驳回原告努尔艾合麦提·艾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24.97元,由被告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负担1875元,原告努尔艾合麦提·艾力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