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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 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308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傅银华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何青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