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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在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8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无责任死亡伤残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000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0123.9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