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及截止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