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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7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兴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绵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兴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兴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2元,减半收取7831元,由上诉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泰兴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兆阳

审判员刘晓莉

审判员毕文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蔡一璘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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