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6155.8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垫付费用12290.33元,依法予以扣减,原告***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向***返还10490.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