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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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184575.31元(不含鉴定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计110000元。其余64575.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以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共计赔偿原告***184575.31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再赔偿174575.31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时对被告***垫付的45813.38元,一并予以结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5.5元,鉴定费840元,共计23711605.5元,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另一半诉讼费原告持票据到本院立案庭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 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