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益鑫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0302民初452号 原告:遵义市益鑫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赵义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洪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新,贵州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遵义市益鑫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遵义市益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55922.74元,被告承诺分两期进行支付,并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具体支付时间为:1、2020年4月24日前支付本金一半即777961元、支付律师费93388元,共计871349元;2、在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另一半777961元及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的资金占用费300000元,还应支付以777961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按月支付,如一期未付,原告可申请全案执行; 二、在2020年4月24日前原告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09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20年4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春松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