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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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昌源水务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垫付住院费的协议》; 二、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医院外请专家费用合计266010.1元,扣除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已经给付的15000元,剩余25101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医院外请专家费用合计157164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5000元,剩余142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2元,减半收取计479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532元,由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3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