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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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23410.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2144.69元(123410.5元×690天×日万分之五)。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