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博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9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重庆博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场地所欠租金利息3521.75元; 三、驳回重庆博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