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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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950675.24元; 二、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37981.7元(6950675.24元×4.75%/12个月×43个月×1.3倍;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 三、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8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86元,已减半收取39643元,由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678元,原告新疆塔建中汇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