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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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224429.33元(其中支付给被告德盛公司44953.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元,原告承担74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1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书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