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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952.69元;

二、被告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190.4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4元,由被告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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