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账号:21×××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