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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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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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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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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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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重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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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4-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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