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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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12万元及违约金(以1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再上浮30%,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承租的“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0号物业楼105至107、111、117、121至123号房屋,合计面积198.27平米”迁出,将其交还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98.27平米为基数,按照每平米每天0.274279元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日止的使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其占用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海通街80号1号楼B区1层、C区1层、D区1层、F区1层及南侧空地,共计建筑面积2997.42平米,扣除第三人***占用的51.84平米(1号楼1层横轴B7至B8、纵轴BB至BE)后,面积为2945.58平米”的房屋迁出,将其交还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997.42平米为基数,按每日每平方米0.274279元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之日止的使用费; 四、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其占用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海通街80号1号楼1层横轴B7至B8、纵轴BB至BE,面积为51.84平米”的房屋迁出,将其交还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五、被告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五正方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电费5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36元,由原告负担25263元,被告天津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