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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新弘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7357元给原告李志芬。 二、被告黄心龙赔偿3200元给原告李志芬。 三、驳回原告李志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依法收取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预交1185),原告李志芬负担2146元,被告黄心龙负担7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374元。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