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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36000万元; 二、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3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止); 三、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逾期罚息(该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3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四、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复利(该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五、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 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对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53091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的编号为(京)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588号】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对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就上述第六项确定的质押物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4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14450元,由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5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