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重庆迪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1751号 原告:重庆迪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AP063,住***。 法定代表人:熊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权,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M,住***。 法定代表人:罗红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7QUE8F,住***。 法定代表人:王中元,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迪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繁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恒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迪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迪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