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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寮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时富花园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173.11元及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2018年5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412.46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计算至当月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2018年6月至10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均以752.13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次月1日开始计算至当月物业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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