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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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源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54110.39元及利息(以54110.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源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项一、二中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7.7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