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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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西新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晋K×××××号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理赔款17430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负担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负担1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